近期正在进行中的一场知识产权官司引起了安防界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事件的起因是民间发明人梁坚平状告天津三星电子等7家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在安防市场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但真正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权益的少之又少,而这也是国内罕见的一宗一次起诉7家侵权单位的案例。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事情的来龙去脉。
回顾
在北京国际展览中心召开的《2006中国国际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博览会》上,梁坚平前后发现了7家公司侵犯了他的专利权。
梁坚平谈到:“10月30号上午,我们首先来到了国展的1号馆A馆001展位,发现了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的新产品《SNC-L200P/L200WP》网络摄像机具有明显的侵权特征。在1号馆B馆,我们发现了北京启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的《松下BL-C10、BL-C30》网络摄像机具有明显的侵权特征。在8号馆A104展位,我们发现了深圳慑力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KM2000L-L926/V926》激光战斗机产品及红外探测录音影像产品,具有明显的侵权的特征。在8号馆A202展位,我们又发现了珠海进祯祺业有限公司生产的《SAC701C》红外感应新产品,具有明显的侵权特征。在9号馆9015展位,我们又发现了浙江南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三种彩信安防产品都具有明显的侵权特征。在10号馆204展位,我们又发现了浙江铭锐光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神瞳图像监控器》系列产品具有明显侵权特征。在10号馆518展位,我们最后发现了深圳远见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MNS18彩信报警器》,具有明显的侵权特征。”
至此,梁坚平认为在这个展会上一共有大小7个公司,共达十几种产品涉及侵范其专利权。它们共同的侵权特征是:在产品照相或摄像镜头的旁边,并列安装了人体感应器或者是红外探测头;或者也可以说是在红外感应报警器的旁边,安装了照相或摄像镜头。简单地讲,由于梁坚平申请并获得了相关专利,这两样东西不能安装在一起,安装在一起就侵权。看到这种情况以后,他们立即进行了相关产品说明书的收集工作,同时拍摄了产品的展会现场录像,进行图像证据保全。随后起草了7份内容相同、被告不同的民事起诉书,准备进行一场专利维权保卫战。
2006年11月6日,梁坚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一次提交了7份起诉状,状告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启博集团有限公司(松下安防产品代理商)、深圳远见电子有限公司、深圳慑力实业有限公司、珠海进祯企业有限公司、浙江铭锐光讯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南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带人体感应器的数码照相机”专利权。
事态进展
对于诉讼的原因,梁坚平谈到:“我和上述几家公司无仇无怨,我为什么要这么费劲地告他们?我的答案是:为了捍卫专利法的尊严,为了用实际行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我对看到的这些侵权行为不制止、不理会,那么我申请那么多专利干什么?其意义何在?我每年给中国专利局缴纳那么多年费又是为什么?如果个人享有的专利所有权遭到肆意的破坏,知识产权不能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徒有虚名的知识产权不能为我们带来任何经济效益,大家都不遵守市场的游戏规则,那么将会影响到社会对新产品、新技术的创新,将会挫伤大批专利发明人对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为此,我要坚决打赢这7场官司。”
12月7日,梁坚平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将于2月12、13、14日连续三天开庭,以每天三场、每场一个半小时的速度审理这7个案件。慧聪网将继续关注本案的进展。
背景介绍
《带人体感应器的数码照相机》是梁坚平在2001年8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2年5月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012329460,2006年6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对该专利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认为该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2006年8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了《专利登记本副本》,登记事项为“截止至办理本专利登记本副本之日,该专利权有效”。上述是本专利的法律现状。
《带人体感应器的数码照相机》,其特征是:在普通数码照相机的镜头旁边增加一个人体感应器,通过人体感应器控制照相机快门动作,可实现无人操作的自动拍摄。其主要功能是:只要有人出现在数码照相机前面,就会被感应到而被自动拍摄,这种相机不仅可用于家庭娱乐,而且还可以用于家庭安全防盗监控,当主人不在家时,隐藏在家庭角落里的这种相机就能对家庭空间出现的任何不速之客进行拍摄,成为保障家庭安全的数码影像监控黑匣子。为了证明这种相机的工作可靠性,专利权人曾经耗费了不少精力,利用数码相机和人体感应传感进行组合拍照试验,结果大获成功。专利授权后他希望能够和有实力的厂家进行合作,将该专利在公共安全产品市场上进行推广应用。